进口秘鲁藜麦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秘鲁共和国农业灌溉部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的产品
在秘鲁种植并加工的藜麦谷物(Chenopodium quinoa Willd.)(包括去皮藜麦籽粒、藜麦粉、藜麦片)。
三、生产设施要求
秘鲁输华藜麦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登记。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进口秘鲁藜麦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秘鲁官方检疫合格。
(二)进口秘鲁藜麦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李属坏死环斑病毒Prunus necrotic ringspot virus、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异常珍珠线虫Nacobbusaberrans、标准剑线虫Xiphinema index。
(三)进口秘鲁藜麦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其他谷物和植物残体等杂质。
(四)秘鲁藜麦向我国出口前发现活虫的,应进行熏蒸处理,以保证杀灭本条第二款中所列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他活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进口秘鲁藜麦须随附秘鲁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熏蒸处理的温度、时间、药剂等信息,以及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藜麦符合中秘双方于2019年6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秘鲁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六、食品安全要求
进口秘鲁藜麦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秘鲁输华藜麦必须用符合中国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以清晰的中文字样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藜麦的品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可追溯信息。
八、其他
获得注册登记的秘鲁输华藜麦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名单,秘鲁输华藜麦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熏蒸处理方法等,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进口立陶宛小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关于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小麦(学名Triticum aestivum L.,Triticum durum L.或 Triticum tauschii L.,英文名Wheat)是指产自立陶宛,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小麦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立陶宛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立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小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并将符合要求的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获得批准注册的出口、仓储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小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燕麦全蚀病菌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 avenae;2.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3.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4.小麦线条花叶病毒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
5.禾谷负泥虫Oulema duftschmidi;6.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7.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8.毒麦Lolium temulentum;9.臭千里光Senecio jacobaea;10.菟丝子属Cuscuta spp.;11.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12.毒莴苣Lactuca serriol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立方应按照国际植保公约相关标准对输华小麦产区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2.立方应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输华小麦产区的小麦基腐病菌、燕麦全蚀病菌、小麦线条花叶病毒等疫情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3.立方应及时向中方书面通报其国内小麦新发生的植物有害生物疫情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4.立方应监督输华小麦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如中方要求,立方应提供以上综合防治的相关信息。
5.立方应监督输华小麦企业,确保其在小麦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有效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立方应在出口前对输华小麦实施检疫,确保符合双方已签署的议定书相关要求。
2.每批经检疫合格的输华小麦,立方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heat from Lithuan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立陶宛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的小麦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立陶宛小麦输往中国时,应从中方允许进口粮食的口岸进口,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立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商、仓储企业;
3.核查进境小麦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小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立陶宛小麦应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运输、储存和加工。进口小麦的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相关要求。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小麦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进口小麦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本要求第四条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本要求以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5.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暂停立陶宛小麦输华等措施,直至立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以上是关于“关于允许进口秘鲁藜麦、立陶宛小麦的公告”!感谢您的阅读!
本文来源于“海关总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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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关于允许进口秘鲁藜麦、立陶宛小麦公告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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